《重慶市規范涉企行政檢查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375號,以下簡稱《辦法》),于2025年7月28日經市第六屆人民政府第6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5年9月20日起施行。為便于社會公眾廣泛知曉《辦法》內容,現對相關政策作如下解讀。
一、《辦法》出臺背景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進一步規范涉企執法的決策部署,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堅決遏制亂檢查,切實減輕企業負擔,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意見》(國辦發〔2024〕54號),對規范涉企行政檢查提出明確要求。為貫徹落實國家的新部署、新要求,及時總結固化我市涉企行政執法改革成功經驗,強化涉企行政檢查制度建設,經市委同意,市政府將《重慶市規范涉企行政檢查辦法(制定)》列為2025年立法工作計劃審議項目。
二、《辦法》主要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
三、《辦法》主要解決的問題
《辦法》主要解決行政檢查事項多、頻次高、隨意性大,以及任性檢查、運動式檢查等突出問題,通過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行為,推進行政檢查減量增效,以實現保護企業和企業家合法權益、進一步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的目的。
四、《辦法》主要內容
《辦法》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以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程序、合理確定入企行政檢查頻次、充分保障企業合法權益為核心,加強制度設計。共分為6章44條,分別是總則、行政檢查實施主體、行政檢查組織實施、企業權益保障、監督與責任、附則。在行政檢查組織實施下分為四節,分別是一般規定、日常檢查、專項檢查、其他檢查。主要內容如下:
(一)健全涉企檢查工作機制
一是明確行政檢查實施主體的范圍。包括具有行政執法權的行政執法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和依法接受委托開展行政執法活動的組織。
二是厘清各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和行政執法部門的職能職責。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的涉企行政檢查工作,研究解決涉企行政檢查重大問題,加強涉企行政檢查工作保障。各級司法行政部門作為本級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負責對涉企行政檢查主體、實施等進行統籌協調和監督指導。市級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本行業領域涉企行政檢查的統籌管理。各級行政執法部門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履行涉企行政檢查職責。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依法承接的行政執法事項范圍內,實施涉企行政檢查。
三是明確行政檢查人員執法資格要求。涉企行政檢查應當由不少于2名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執法人員共同實施。開展聯合檢查的,應當嚴格控制入企檢查人員數量,不得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造成不利影響。市級重大執法活動、跨區域執法以及交叉執法活動,市級行政執法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可以根據執法活動需要,跨區域、跨行業、跨層級調用執法人員。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資格在該項工作任務范圍內互通互認。
四是建立檢查任務整合和結果互認機制。規定行政檢查實施主體應當通過“執法+監督”數字應用開展涉企檢查,避免重復檢查。行政檢查實施主體應當建立健全協同機制,推動涉企行政檢查全過程網上流轉,加強檢查信息歸集共享和關聯整合,實現違法線索互聯、檢查結果互認。
(二)推進行政檢查減量增效
一是明確檢查事項、檢查標準及其公布要求。行政檢查事項清單應當包括檢查事項名稱、檢查依據、檢查主體、檢查內容、實施層級等。行政檢查實施主體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公布的行政檢查標準。市級行政執法部門應當通過政府門戶網站等渠道,向社會公布本行業領域涉企行政檢查的實施主體、行政檢查事項清單、行政檢查標準等信息。
二是明確實行檢查行為、檢查對象賦碼管理制度。行政檢查實施主體應當通過“執法+監督”數字應用開展涉企行政檢查,實行掃碼入企,實現行政檢查全過程留痕可追溯。創新建立“執法碼+企業碼”兩碼互核機制。“企業碼”是指通過“渝企碼”“山城有信”等本市各類涉企數字應用生成的含有企業信息的二維碼的統稱,由執法人員在開展現場檢查時使用“執法+監督”數字應用掃碼。“執法碼”是指行政執法機關使用“執法+監督”數字應用,創建涉企行政檢查任務時自動生成的二維碼。通過兩碼互核機制,實現企業情況“一碼掌握”、檢查內容“一碼明晰”、重復檢查“一碼預警”,最大限度減少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干擾。
三是明確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組織實施的具體要求。鼓勵行政檢查實施主體開展非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可以達到行政檢查目標的,原則上不再進行現場檢查,盡量減少對企業的影響。
四是明確日常檢查年度計劃管理、信用和風險管理等規定。市級行政執法部門應當統籌制定本行業領域年度行政檢查計劃,明確實施主體、檢查事項、檢查依據、檢查對象范圍、檢查方式、檢查頻次、檢查比例等內容,報送市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日常檢查按照社會信用分級分類實施,根據企業信用風險等級,合理確定檢查頻次,實施差異化監管。比如對信用風險低的企業,降低抽查比例和頻次;對信用風險高的企業,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提升監管精準性和效能。市級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將企業公共信用評價結果與行業信用評級結果集成,合理確定檢查頻次,實施差異化監管。
五是強化專項檢查數量、范圍控制。明確要求行政檢查實施主體制定專項檢查計劃并向社會公示,嚴控計劃外檢查,從源頭上控制檢查數量,真正做到既不干擾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又保證必要的檢查能夠有效開展,進而為企業安心經營、放心干事創業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檢查事項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執法機關的,應當聯合編制專項檢查計劃。
六是明確線索核查、即時檢查等行為規范。線索核查實行有事必查制度。在接到投訴舉報、上級交辦、其他機關移送線索后,行政檢查實施主體應當及時開展線索核查,不受檢查頻次限制。即時檢查不受檢查頻次限制,但是不得明顯超過合理頻次。
(三)加強企業權益保障
一是突出涉企行政檢查對企業影響最小化要求。鼓勵行政檢查實施主體采取“綜合查一次”、簡單事項“一表通查”等方式提高行政檢查效能。
二是貫徹教育引導為主的涉企行政檢查新理念。實施涉企行政檢查應當以教育引導為主,幫助其及時改正違法行為、積極主動消除違法后果,不得以行政處罰為目的。
三是明確涉企行政檢查的禁止性行為。明確了違反法定程序、超出法定職權范圍,或者強制調取與檢查事項無關的資料等10類禁止行為。
四是加大對企業權利的保障力度。細化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結果處理等程序要求,明確企業依法享有拒絕違法檢查等權利,企業有權通過掃描“執法碼”等渠道對涉企行政檢查行為或者實施主體進行投訴、舉報、監督、評價,對改進涉企行政檢查工作、修改完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等提出意見建議。
(四)強化執法監督
一是建立涉企行政檢查執法監督和效果評估制度。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涉企行政檢查執法監督,開展涉企行政檢查執法效果評估,對違法實施涉企行政檢查的,可以進行約談、通報。
二是強化違法實施行政檢查的責任追究。行政檢查實施主體實施涉企行政檢查,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上級機關或者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企業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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